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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有關「溫室效應」的保護公約?

發問:

為減少溫室效應對全球環境的破壞,2005年2月16日開始生效的全球環境保護公約是哪一個公約?

最佳解答:

為了人類免受氣候變暖的威脅,1997年12月,在日本京都召開的《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締約方第三次會議透過了旨在限制發達國家溫室氣體排放量以抑制全球變暖的《京都議定書》。? ????《京都議定書》規定,到2010年,所有發達國家二氧化碳等6種溫室氣體的排放量,要比1990年減少5.2%。具體說,各發達國家從2008年到2012年必須完成的削減目標是:與1990年相比,歐盟削減8%、美國削減7%、日本削減6%、加拿大削減6%、東歐各國削減5%至8%。新西蘭、俄羅斯和烏克蘭可將排放量穩定在1990年水準上。議定書同時允許愛爾蘭、澳大利亞和挪威的排放量比1990年分別增加10%、8%和1%。? ????《京都議定書》需要在佔全球溫室氣體排放量55%以上的至少55個國家批准,才能成為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國際公約。中國於1998年5月簽署並於2002年8月核准了該議定書。歐盟及其成員國於2002年5月31日正式批准了《京都議定書》。2004年11月5日,俄羅斯總統普京在《京都議定書》上簽字,使其正式成為俄羅斯的法律文本。截至2005年8月13日,全球已有142個國家和地區簽署該議定書,其中包括30個工業化國家,批准國家的人口數量佔全世界總人口的80%。??? 美國人口僅佔全球人口的3%至4%,而排放的二氧化碳卻佔全球排放量的25%以上,為全球溫室氣體排放量最大的國家。美國曾於1998年簽署了《京都議定書》。但2001年3月,布希政府以“減少溫室氣體排放將會影響美國經濟發展”和“發展中國家也應該承擔減排和限排溫室氣體的義務”為藉口,宣佈拒絕批准《京都議定書》。 圖片參考:http://news.xinhuanet.com/ziliao/2002-09/03/xinsimple_5620202171619260280478.jpg ????2005年2月16日,《京都議定書》正式生效。這是人類歷史上首次以法規的形式限制溫室氣體排放。為了促進各國完成溫室氣體減排目標,議定書允許採取以下四種減排方式: ????一、兩個發達國家之間可以進行排放額度買賣的“排放權交易”,即難以完成削減任務的國家,可以花錢從超額完成任務的國家買進超出的額度。????二、以“凈排放量”計算溫室氣體排放量,即從本國實際排放量中扣除森林所吸收的二氧化碳的數量。????三、可以採用綠色開發機制,促使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共同減排溫室氣體。????四、可以採用“集團方式”,即歐盟內部的許多國家可視為一個整體,採取有的國家削減、有的國家增加的方法,在總體上完成減排任務。

其他解答:

日本防止地球溫暖化之沿革與「關於地球溫暖化對策之推進法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訴願委員會 呂喬松主任委員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保處 黃偉鳴技士 日本於1999年正式施行「關於地球溫暖化對策之推進法律」,此法係為世界各國針對溫室氣體為立法對象之首例。為瞭解該法之立法精神與意涵,特邀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訴願會呂喬松主任委員逐字翻譯及費心講解,特申謝忱,並附原翻譯條文於後。本文將簡介日本防止地球溫暖化之沿革: 一、地球溫暖化防止行動計畫 一九八九年五月十二日,日本為因應全球環境問題,並確保相關行政單位能彼此聯繫,以有效率與整體性的推展工作,召開「地球環境保護之相關閣撩(內閣)會議」。一九九○年十月二十三日,內閣會議決議制定「地球溫暖化防止行動計畫」。該行動計畫規劃時程為一九九一年至二○一○年,主要以抑制溫室氣體排放量為目標,並在與主要先進國家共同抑制二氧化碳排放之前提下,擬訂兩點方針: (一)為抑制二氧化碳排放量,必須全民與政府共同努力,確實做到計畫所擬的各項政策目標,務使二○○○年以後的每人平均二氧化碳排放量達一九九○年水準; (二)整合各項計畫措施,加強開發太陽能、氫能等新能源,以及二氧化碳吸收固定之技術等。 二、環境基本計畫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為促使「地球溫暖化防止行動計畫」所規劃的目標可順利達成,內閣會議通過「環境基本計畫」,並決議「為響應氣候變化綱要公約所揭櫫的『在人類行為不威脅到氣候系統的情況下,以穩定大氣中溫室氣體之濃度』的目標,規定必須在期限內使生態系順應自然的氣候變化,且不威脅到食物生產的條件下,達到經濟永續發展的理想狀態。」 三、「地球溫暖化對策推進大綱」 一九九七年氣候變化綱要公約第三次締約國會議(京都會議)後,日本為重新整合國內的溫室氣體減量策略,於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九日內閣會議中成立「地球溫暖化對策推進本部」,由內閣總理大臣(首相)擔任本部長(由當時橋本首相擔任),內閣官房長官、環境廳長官、通商產業大臣擔任副部長,國家公安委員會委員長、總務廳長官、北海道開發廳長官、經濟企劃廳長官、科學技術廳長官、沖繩開發廳長官、國土廳長官、外務大臣、大藏大臣、文部大臣、厚生大臣、農林水產大臣、運輸大臣、郵政大臣、建設大臣、自治大臣擔任本部員。其中,該部事務性工作由環境廳與通產省共同負責。 一九九八年六月十九日「地球溫暖化對策推進本部」發表「地球溫暖化對策推進大綱」,明確規劃日本至二○一○年各項防止地球溫暖化對策的方向,內容包括:京都議定書減量目標達成之規劃、制定「地球溫暖化對策推進法」、能源供應需求兩方面的二氧化碳減量對策、其他溫室氣體(HFC、PFC、SF6)的減量對策、加強植樹增加二氧化碳吸收固定的對策、加強創新的環境與能源技術之開發、加強地球觀測體系與加強國際合作等八個方面。 四、政府率先實施要領 一九九八年六月二十六日環境廳依據「地球溫暖化推進大綱」制定「政府率先實施要領」要求公用車之使用方面應以低燃料、低污染車為原則、官廳舍與學校等公共設施應儘可能使用太陽能發電系統、官廳舍建設應以GREEN為原則、徹底使用不含氟氯碳化物之產品等。 五、關於地球溫暖化對策之推進法律 京都會議後,日本除設立「地球溫暖化對策推進本部」發表「地球溫暖化對策推進大綱」外,並重新檢討1990年所制定的「地球溫暖化防止行動計畫」,歸納出三項缺點: (一)行動計畫無規定義務,亦沒有規範責任;例如:環境廳需要其他部門配合時,卻未見相關單位共同執行。 (二)該計畫僅係內閣會議通過,並未發動民眾參與,並非真正官民合作的計畫。 (三)計畫並未設計回饋機制,執行檢討之結果並無法落實重新形成政策。 日本檢討「地球溫暖化防止行動計畫」後,由環境廳擬訂「推動地球溫暖化對策相關法律」,並於1998年4月8日經內閣審議通過送交國會審查,此法係全世界首創之法案,在研議過程中,通產省曾針對此法提出135個問題,質疑否將影響產業界及人類的活動。 1998年10月2日本法經日本國會審查通過,並於同年10月9日公布,該法在公布後半年(即1999年4月8日)正式實施。該法共包括十六條文,主要可區分為五個部分:目的與定義(第一條至二條)、中央及地方政府、事業者與國民之責任(第三條至第六條)、地球溫暖化對策的基本方針(第七條至第九條)、教育推廣機構之設置(第十條至第十二條)與其他。 日本擬訂「關於地球溫暖化對策之推進法律」明確訂定政府各省廳間責任,此種以法源方式確立責任歸屬,對於我國目前各部會協調工作之執行方式,或許可提供良好的借鏡。http://sd.erl.itri.org.tw/fccc/ch/pub/nsletter/news22/index22.htm這裡面還有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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